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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推出升级版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科技部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据悉,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办法》,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与2016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以及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等方面都有新的调整和规定。
以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规定为例。据了解,在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方面,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对于直接费用,新《办法》规定,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对于间接费用,新《办法》规定的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而老《办法》规定的相应比例分别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办法》规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三大原则: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同时,其管理使用不得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等十种行为,否则不予财务验收。
此外,《办法》还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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