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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XX中心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XX中心具有环境设施检测资质。2019年5月20日,XX中心对自己动物实验室进行环境设施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书。2019年6月1日,XX中心向XX主管部门提出“普通级兔、豚鼠(普通环境);SPF级小鼠(屏障环境)”使用许可申请。2019年6月3日,XX主管部门决定受理。2019年6月4日,XX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实验动物专家,赴XX中心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提出了整改意见。2019年6月11日,XX中心提交了整改报告。2019年6月18日,专家组出具了通过整改评审通过的报告。2019年7月10日,XX主管部门作出颁发使用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范围:“普通级兔、豚鼠(普通环境);SPF级小鼠(屏障环境)”使用。2019年7月15日,XX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公示,并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邮寄XX中心,并将邮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予以注明。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典型案例。在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之前,XX中心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了检测,出具了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的报告,因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是使用实验动物的前提条件。本案中,XX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验收,针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专家组提出了整改意见,XX中心按时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完毕后,专家组才作出评审通过报告。XX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受理、决定、送达,程序合法。但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存在自证行为。虽然XX中心具有环境设施检测资质,《XX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自行检测,但XX中心作为被检测单位,自己检测自己,自己证明自己合格,从程序上来说就存在公平性的问题,自证行为影响结果的公平性。程序不合法,结果符合实质条件也无效。
二是送达时间错误。邮寄送达的,送达时间为签收邮件时间。将邮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显然错误。
三是公示期未满即送达。虽然《XX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公示期满才能送达,但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既然《XX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了许可决定必须公示,意味着只有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许可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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